去年年底在新加坡闹得沸沸扬扬的通过汇款公司汇钱回中国被冻结一事,以新加坡金管局一纸文告禁止汇款公司通过第三方代理汇款回中国三个月(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暂停纷争。
在新加坡有670多宗报案,近7000万元人民币,有430起与同一家汇款公司有关,那么粗略估计,这家公司可能涉案已经超过2500万元,已经达到5年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汇款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合作人触犯了中国法律,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执法部门冻结涉嫌犯罪的资金是完全正常的执法行为。
对于汇款人来讲,如果去找中国的执法部门要求退钱,显然存在法律障碍,因为资金并未流通到中国,而是采取“对敲”的方式,相当于由中国的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钱垫付给收款人,那么这些钱还没有付给收款人之前,是属于中国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不属于汇款人的钱,所以不能视为受害人被侵害的财产。
鉴于汇款公司采取的是“对敲”的方式,那么可以视为钱还在新加坡汇款公司手上,它并没有付出去,由于中国的垫款一方资金被冻结,而新加坡汇款公司又不愿意另外找正规银行来汇款,于是把钱扣在自己手里,并且告诉汇款人说钱被中国公安机关扣了,但实际上是中国境内合作人的钱被扣了,不是汇款公司的钱被扣了,所以汇款公司这种说法是一种托辞,把锅甩到中国执法部门头上,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侵占了汇款客户的资金,那么汇款人是完全可以起诉汇款公司的,我们认为这才是正确且唯一的合法维权途径。